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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問答集

發布日期107-11-15點擊率81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二、本次修法重點摘錄略以:以12類公職人員為規範對象,不僅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有適用;所指利益除財產上利益外,非財產上利益(例如人事措施)亦包括之;知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並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禁止假借職權圖及請託關說;交易或補助行為有部分狀況另有身分揭露義務;受調查對象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分別依違反情事處2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罰緩等,請轉知同仁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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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新法問答集10711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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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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