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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是我家的私有地,環保局的稽查員為何可以侵門踏戶進來在我家的騎樓夾單?

發布日期108-06-17點擊率259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另同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得知法律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

    依前項所述,騎樓的「所有權」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開空間,其所在之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當無疑義。但在「使用權」則依民法148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權利之行使都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在公益之考量仍可以對所有權作適當之限制。而中央法規雖未對騎樓使用權明確規範,但依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定義性之規定,再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所以稽查員於騎樓夾單屬於公眾使用區域內稽巡查之行為,並無違反法律規定,尚請見諒,讓我們為了花蓮縣清新空氣美好環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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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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