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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類

發布日期108-06-17點擊率15656
1.為何取消10年以下汽車及7年以下機車之回收獎勵金?
答: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設置目的,主要因早期資源回收工作甫開始推動,為推動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體系的運作,避免車主任意棄置廢車而占用道路及污染環境等,於是設置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以鼓勵民眾循合法管道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近年來由於資源回收宣導得力、民眾資訊取得容易、回收管道建置已趨成熟、民眾環保意識抬頭;亦擔心廢車棄置成為盜竊作奸犯科工具等問題,因此廢棄車輛占用道路及污染環境情形顯著改善,且民眾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之比例提升,已達資源回收體系之建置目的。是以獎勵金制度應可功成身退,回歸自由市場機制;惟為持續加強鼓勵民眾汰換高污染老舊車輛,故自96年1月1日起先行取消汽車車齡10年(不含)以下及機車車齡7年(不含)以下殘值較高廢車之回收獎勵金,完成車籍報廢或撤銷,始可申請獎勵金,另取消公務機關申請獎勵金資格,逐步調整廢車回收獎勵金發放政策。由於該項回收獎勵金並非向民眾收取的押金,而是從機動車輛之製造、輸入業者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中特別提列,作為民眾的回收獎勵金,是一種額外對民眾回收廢車的鼓勵措施,因此,回收獎勵金的運作會依據車輛類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支情形及回收制度的修正而進行調整。
 
2.廢汽車之車齡達10年以上者及廢機車之車齡達7年以上者,如何計算?
答:以車輛出廠年度計算,汽車車齡達10年以上(含10年),機車車齡達7年以上(含7年)始得申請獎勵金,以107年度為例,汽車出廠年份為97年(含97年)以前,機車出廠年份為100年份(含100年)者始可申請獎勵金。
 
3.為何申請獎勵金須至監理站申請車籍報廢或繳銷?
答:為確認獎勵金申請車主無欠繳國庫稅金(牌照稅及燃料費)情事,故車主需於車體回收後攜帶相關證件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完成後即可線上申請獎勵金。
 
4.申請獎勵金時要先報廢車籍,這要如何辦理?
答:請就近至監理站辦妥牌照報廢手續,相關檢附證件及文件如下
(1)車主身分證正本或軍人 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公司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3)車 主印章(個人須簽名)。
(4)汽車車牌兩面或機車車牌一面。(車牌若有遺失請附警察機關之車牌失竊證明文件,汽車車牌若遺失一面 ,另一面亦應一併繳回)。
(5)新領牌照登記書(即車籍原始資料,機車報廢登記免附)。
(6)行車執照正本。(若辦理報廢非車主 本人,則除上述應攜帶文件外,也要攜帶代理人本人之印章、身分證。)
 
5.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購買新車時亦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為何取消獎勵金?
答:現有報廢汽車每輛1,000元、報廢機車每輛300元之回收獎勵金不是向民眾收取的押金,而是從機動車輛之製造、輸入業者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中,提撥作為民眾的回收獎勵金,是一種額外對民眾回收廢車的鼓勵。因此,回收獎勵金的運作會依據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收支情形及回收制度的修正而進行調整。
 
6.我的車子要報廢,如何辦理及申請獎勵金?
答:請車主先將廢棄車體交由合法回收業者進行回收,車體回收後,記得要取回車牌及索取環保署開立的「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到住家附近的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完成車籍報廢相關手續才能申領廢車回收獎勵金,詳細 步驟依序說明如下:
(一)車體回收:老舊車輛若不再使用,可循「回收2步驟」回收廢棄車輛:
第 1 步:「找回收商」,車主經由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epa.gov.tw)查詢登記受補貼之合法廢車回收商,並自行與回收商約定拖載時間及地點進行廢車輛回收,由民眾提供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及行車執照影本或車輛異動證明書(報廢單)影本供回收商核對確認車籍。
第 2 步:「拿聯單取車牌」:回收商將提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給車主,車主可向環保署申請回收獎勵金(汽車1,000元、機車300元)及取回車牌。
(二)車籍報廢:麻煩取下您的(機車1面/汽車2面)車牌,連同車主的身分證、印章、行照至監理站辦理車籍報廢手續。
(三)申領獎勵金:方式1:直接進行掃描QR CODE(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右上角、資源回 收網共2處可掃描),即可進入線上申請系統進行申請。
方式2:請進入資源回收網(網址:https://recycle.epa.gov.tw/首頁,點選我要獎勵金/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線上系統,即可辦理。
 
7.獎勵金的申領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車體已由合格回收業者回收並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牌照已至監理機關申請報廢或繳銷完成,匯款帳戶為車主本人,且回收業者於車體拖吊後回報實際車體回收狀況,即可辦理網路申請作業。
 
8.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的文件為何?
答:網路申請無須檢附任何文件,限定匯款帳戶須車主本人,戶名須與監理機關登記相符,且姓名無罕用、異體字者即可申辦,簡單快速又方便。
 
9.車主死亡,該如何申請獎勵金?
答:檢具車主死亡證明書影本或除籍的戶籍謄本影本,代表領取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體合法繼承人與車主關係證明之戶籍謄本影本,若有2人(含)以上之繼承人者須填寫其他合法繼承人名單及蓋其他合法繼承人印鑑(所蓋印鑑需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再附上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完整填具繼承委託申請書,將上述文件以掛號方式寄回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獎勵金單位收。如選擇撥款方式為電匯需附上存摺影本。
 
 
 
10.申請獎勵金之管制聯單遺失,該如何辦理?
答:請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車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02-23393251),由專人為您查詢回收 業者資訊,由回收業者協助後續重新補發管制聯單事宜。
 
11.廢車所有權人因故﹝如禁治產人、未成年人等﹞無法以廢車所有權人申請者?
答:由法定代理人檢附廢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一般委託申請書正本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申領之。
 
12.車主支票未領到或需更改支票寄送地址應如何處理?
答:支票寄出為避免遺失皆採掛號方式進行寄送,須有人配合等待收信較為不便。民眾請多採電匯撥款,既便利又安全更無須人員等候,匯入立即孳息。若支票未領到或寄送地址需更改,請來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02-23393251)由專人為您服務。
 
13.需多久的時間才能領到獎勵金?
答:從申請當日起算,3週內匯入車主本人之帳戶,如遇連續假期則順延發放。
 
14.我的車子曾經失竊過,在向監理站辦理報廢時已將“車輛尋獲單”繳回監理站,手中已無相關証明文件該如何申領?
答:您可以請監理站開立證明,或至原報案警局要求留底資料影本即可申領獎勵金。
 
15.收到的支票抬頭誤植,我該如何處理?
答:請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商工登記網列印營利登記資料)及支票正本 掛號寄至(10099)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申請,因需發公文請銀行更正,故需3至4週時間辦理。
 
16.請問獎勵金撥款方式有那幾種,可否撥款至家人帳戶中?
答:網路申請獎勵金撥款方式一律採用電匯,如車主無開立帳戶,以書面方式申請可選擇支票或電匯,申請相關資訊請進入資源回收網(網址:https://recycle.epa.gov.tw/)首頁,點選我要申請廢車回收獎勵金,參閱獎勵金申請需知。
 
17.若車主已更名,須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答:須檢具書面申請書,請檢附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上面需有更名紀錄)、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異動登記書影本,以掛號方式寄回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獎勵金單位收。如選擇撥款方式為電匯需附上存摺影本。
 
18.車主為外籍人士,應如何申領?
答:網路申請無須檢附任何文件,匯款戶名與監理機關登記相符即可利用網路申辦。倘若戶名與監理機關不符(例:戶名中含有英文姓名+中文姓名,監理站登記為英文姓名),確實為車主本人申請,須檢具書面申請書,車主居留證影本、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異動登記書影本,以掛號方式寄回(10099)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獎勵金單位收。如選擇撥款方 式為電匯需附上存摺影本。
 
19.廢車所有權人移民,無法以廢車所有權人申請者,該如何辦理申領代辦回收獎勵金?
答:由受託人(須附身分證影本)檢附廢車所有權人委託書正本(委託書應由我國設在廢車 所有權人現居地駐外單位之認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代辦申領之。
 
20.我的車子已報繳,但仍收到監理站的繳稅通知單,已無任何可證明文件,是否可請環保署開立回收證明?
答:車主可透過自然人憑證至「資源回收網→我要獎勵金→廢汽機車獎勵金查詢系統→回收證明單」自行列印,或逕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電話:02-23705888)電話申請開立車體回收證明,再至監理站辦理相關事宜。
 
 
21.車輛所有權人為公司,但沒有用公司名義開設帳戶,可否以負責人申請?
答:如果公司屬於獨資商號,未開立公司帳戶,請選擇以書面方式申請,檢具一般委託申請書正本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負責人代領。
 
22.車輛所有權人為公司,公司因故(如破產、完成解散登記等),致無法以公司名義申請者,該如何處理?
答:請選擇以書面方式申請,檢具一般委託申請書正本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負責人代領。
 
23.回收獎勵金申請寄出後,車主可從何處查詢文件審核進度?
答:請您由資源回收網頁(https://recycle.epa.gov.tw)/我要獎勵金/審查進度查詢,以車主身分證字號或車主車牌號碼查詢,或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獎勵金專案辦公室(電話:02- 23393251)。
 
24.民眾如何獲得相關回收訊息?
答:可由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電話0800-085717獲得完善訊息,包括活動內容、補助款申請方式、回收商電話、申請進度查詢方式等。另監理站及縣市環保局,亦有張貼宣導海報或宣導摺頁供民眾獲得相關資訊。
 
25.我有一輛廢車已經無法開動想報廢回收處理,需不需要付費?
答:若您要廢車回收,可經由0800-085717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或瀏覽基管會網頁(https://recycle.epa.gov.tw)/受補貼機構/受補貼機構查詢中選取回收商資料,將由您確認並通知回收商後,儘速至您指定之地點將廢車拖走,同時您可以向回收商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由網路申請方式,向環保署申請獎勵金(汽車車齡需達10年(含)以上,機車車齡需達7年(含)以上)。
 
26.我的車子在高雄市領車牌,可以在臺北市回收嗎?
答:可以。廢車回收可就近交由各地回收商處理,回收商名稱及地址查詢,請上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epa.gov.tw)或撥打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電話0800-085717查詢,只要您沒有任何欠稅、罰款問題,請您就近至各監理單位辦理車牌報廢手續。
 
27.回收商是否可向民眾索取個人身分證資料?
答:民眾僅需提供一份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如:行照、保險卡或報廢單等,其中一項影本即可)給回收商。
 
28.車牌已遺失,請問可以拿車牌遺失證明單當作車籍證明文件,辦理車體回收嗎?
答:車牌遺失證明單無法當作車體回收需檢附之車籍資料。車主可持身分證、印章及車牌遺失證明單至監理站辦理車牌報廢相關事宜,監理站提供之報廢單即可當作車籍檢附資料,再來辦理車體回收的相關事宜。
 
29.如何辨別合格回收商?
答:透過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電話:0800-085717由專人或語音系統提供,或請自行至環保署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epa.gov.tw/受補貼機構/受補貼機構查詢/受補貼回收業/廢機動車輛/點選可開 聯單換獎勵金)查詢回收商資料。
 
30.營業人處分廢機動車輛,取得之回收獎勵金是否需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答: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其所得稅徵免與否,依車主身分別不同而有所差異,若車主為營利事業,其處分廢車之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同法第51條之1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車主取得上開回收獎勵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31.申請獎勵金是否會收到扣繳憑單?
答:公司行號申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環保署會於兌領年算起,隔年開立扣繳憑單;個人名義申請則不會寄送扣繳憑單。
 
32.我的車子已報繳,為何仍收到環保局的排氣定檢通知單?
答:車主可先透過監理單位確認車牌是否已完成報廢手續。若未報廢,可先詢問車牌報廢相關手續流程,倘車牌已完成報廢,請去電當地環保局告知車牌已完成報廢,請環保局協助更新資料。
 
33.欲報廢車輛之車身被張貼路邊廢車限期清理通知單,該如何處理?
答:請撕下限期清理通知單、將車輛移置其他地方,並去電告知限期清理通 知單上之通知單位(環、警機關)主張權益。
 
34.電動機車是否可回收?
答:有關公告應回收之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汽車係包括電動機器腳踏車,故電動機車係屬環保署公告應回收之物品項目之一,故可以相關規定進行回收。
 
 
 
35.獎勵金支票已過期,該如何處理?
答: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期1年,惟為鼓勵民眾響應資源回收政策,您仍可於第1次支票到期次日起15年內,提出重新開立支票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權利,不再重新開立支票及核發回收獎勵金。請儘速將逾期之獎勵金支票正本及聯絡方式,以掛號方式寄回(10099)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獎勵金單位收,辦理重新開立作業。如支票遺失請填寫支票遺失切結書寄回,俟環保署重新開立支票後,將於3至4週內寄發;建議可選擇匯款方式,款項直接匯入車主帳戶,十分便利,若選擇匯款請附上車主本人存摺影本,以利撥款作業。
 
36.若車子想報廢但有欠稅問題,該如何處理?
答:車牌和車體是分開報廢處理,目前沒有先後順序,建議可先辦理車體回收;後續再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行照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完成車牌報廢止稅手續。
 
37.家中有廢棄車輛,可透過清潔 隊協助回收嗎?
答:依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清潔隊對於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皆應回收,但清潔隊礙於場區不具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設施標準而無法開立回收管制聯單,倘透過清潔隊協助回收廢機動車輛,係為無償回收且無法申請回收獎勵金,您可透過清潔隊協助查詢或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又或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epa.gov.tw)/受補貼機構/受補貼機構查詢登記之回收業者資料,由回收業者協助回收,並向回收業者索取管制聯單申請回收獎勵金(廢汽車車齡10 年以上(含)每輛可申請新台幣1,000元,廢機車車齡7年以上(含)可申請新台幣300元),及作為車體回收之證明。
 
38.書面獎勵金申請(如證件不齊)欲補件,除掛號郵寄外,是否有統一的電子郵件窗口?
答:環保署設有專屬信箱,接收民眾申辦獎勵金作業相關補件之電子郵件(epaha14@mail.pstcom.com.tw)及專用Line ID : epaha,請您將補件之掃瞄檔逕寄本專屬信箱,皆有專人處理。
 
39.汽、機車報廢獎勵金支票的寄送方式為何?
答:獎勵金支票是以「郵簡」方式寄送。「郵簡」是用整張紙分3部分折疊組成:郵簡正面印有車主地址、姓名及國內掛號郵資已付等文字。背面書寫環保署送達說明文字,經折疊粘貼後呈信封狀。支票本體在折疊以後 即被封存在"信封"內,且郵寄前各邊都已封妥並做好防窺圖樣,民眾收到的時候再依照兩邊的虛線撕開,就可以看到支票。
 
40.支票遺失,可以再申請補發嗎?
答:已兌現者,則無法再申請補發,若未兌現者,可填妥支票遺失切結單後,信封註明支票遺失,以掛號方式寄回(10099)臺北北門郵局第3257號信箱申請補發。另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期1年,惟為鼓勵民眾響應資源回收政策,您仍可於第1次支票到期次日起15年內,提出重新開立支票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權利,不再重新開立支票及核發回收獎勵金。
 
41.回收獎勵金申請期限為何?
答: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請於回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以103年1月1日完成回收為例,於107年12月31日(含)前應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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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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