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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處理業

發布日期108-06-17點擊率3712
1.哪些屬於應回收廢棄物?
答:根據法規上的定義,目前公告屬應回收的廢棄物種類有下列幾種:乾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家電)、資訊物品、照明光源(燈管)、容器,共八大類。其中容器類又再細分為:非塑膠類(包含鋁、鐵、玻璃、紙類、鋁箔包)、塑膠類(PET、PS、PVC、PE、PP、及其他塑膠)、植物纖維與生質塑膠。
 
2.我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一定要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嗎?
答: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以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業者必須向所在地的環保局辦理申請。

 貼心小叮嚀: 
回收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處理業: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或資源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業務者。
 
3.我應該向誰申請?
答:設有貯存場者,須向貯存場所在地的環保局申請,處理廠則向處理廠所在地的環保局提出申請。

 貼心小叮嚀: 
如果您有一個以上的貯存(處理)場所,只要場所不相鄰,不論距離多遠甚至跨縣市,都需要另外申請登記證。
 
 
4.回收處理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是多久,可以延長嗎?
答:在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或處理業時,環保局會核發一張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限是5年,登記證上會記載核准登記日期跟有效日期,如果登記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可依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通過後有效期限為5年。
 貼心小叮嚀: 
所謂的「規定期間內」是指登記證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逾期未提出展延申請,你的登記證將會被撤銷。登記證被撤銷後想要再恢復,可得要重新提出申請了。
 
1.我想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只要您是從事應回收廢棄物的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不論是否有進行拆解之行為,均可以申請回收業登記證。
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廠
(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貼心小叮嚀: 
※什麼是兩公里範圍圖:所謂兩公里範圍,是以申請設置位置為圓心,在1:5000的地圖上以半徑兩公里的距離畫一個圓, 在圖面上可以看的出廠區周邊相關道路、設施或建築的相對位置,來標示廠區所在位置。建議在檢附時不要使用衛星圖片或是航照圖,以免不易辨識。
 
 
2.我要申請應回廢棄物收處理業登記證,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只要您是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或資源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業務者。可以申請處理業登記證。
應檢附文件如下:
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
一、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 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二) 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三)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四)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 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六)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四、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處理業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運轉:
一、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試運轉期間、方式、程序、步驟。
(二)試運轉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數量。
(三)試運轉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
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
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四)採樣、檢測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處理設施已建造、裝置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四、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
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第一項第二款試運轉計畫執行結果應做成試運轉報告,並於登記機關准駁登記前提送。
    非經登記機關同意,試運轉期間以三個月為限。處理業於試運轉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貼心小叮嚀: 
※ 什麼是兩公里範圍圖:所謂兩公里範圍,是以申請設置位置為圓心,在1:5000的地圖上以半徑兩公里的距離畫一個圓, 在圖面上可以看的出廠區周邊相關道路、設施或建築的相對位置,來標示廠區所在位置。建議在檢附時不要使用衛星圖片或是航照圖,以免不易辨識。
※ 廠(場)區設施平面配置圖應以地籍圖為底圖:所謂廠(場)區設施平面配置圖套圖,是指將廠區內處理區、各貯存區及其他場所等依其大小比例、位置繪製於地籍圖上,或是在地籍圖上繪製廠區形狀及範圍並明顯標示,另附詳細廠區配置圖,另請注意廠區平面配置圖應可清楚辨識廠區所在之土地地號。
※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果廠址所在土地不是自有土地,則必須與土地所有人(地主)簽訂租賃合約。
 
3.我要申請應回廢棄物收處理業登記證(輸出國外處理),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整個申請案大約須要多少時間可以知道結果? 
答: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受理申請案件有明訂審查期限; 環保局在受理您的(回收業、處理業)新申請或展延登記後,會於60日內完成審查,這不包含補正天數,必如有特殊況時,提出正當事由,最多再延長30天為限。

 貼心小叮嚀:
在審查過程中,主管機關若通知要求改善,務必在改善期限前發文回復改善結果,否則將退回您的申請案。
 
 
5.送出的申請文件如果有問題,會不會告訴我?或者直接退件? 
答:如果您的文件嚴重缺漏,環保局可能將申請案件退還,請您補齊後再送件。但是原則上大部分案件都會進入複審階段,也就是針對您的文件內容進行審查以及安排後續的現場勘查。
 
 貼心小叮嚀: 
環保局對您的案件有任何審查意見,都會用公文通知,並請您在期限內補件。如果您使用線上申請,在網路上就可以看到審查意見,也可以在線上回復。
 
6.如果需要現場勘查,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答:須完全符合各設施標準之規定,現場勘查包含幾個重點,例如:污染防治設施、廠區內環境衛生、申請文件內容是否與現場一致、人員安全防護與操作熟悉度及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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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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