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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擴大限塑政策

發布日期106-11-08點擊率1912
107年擴大限塑政策
107年元旦起 新增七類店家不免費提供塑膠袋
為限制塑膠袋使用量,行政院環保署將於明年(107)1月1日起擴大購物用塑膠袋的管制對象,民眾到西點麵包、飲料店、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醫療器材行、藥局及藥妝店、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等七類店家,皆需付費購買塑膠袋,管制店家需做到不免費提供塑膠袋,且取消厚度限制,店家可視需求製作符合減塑意涵之購物用塑膠袋,花蓮縣環保局也鼓勵店家配合全縣家戶排出一般垃圾使用透明垃圾袋政策製作透明購物用塑膠袋,達到兩袋合一減塑成效。
107年擴大限塑政策
排除條款及範例
排除條款及範例
不能免費提供
不能免費提供
常見問答1.何時實施
答:自民國91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現有管制對象包括(1)公部門、(2)私立學校、(3)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4)量販店業、(5)超級市場業、(6)連鎖便利商店業、(7)連鎖速食店公部門等7類場所,本署於106年8月15日修正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將新增(8)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9)醫療器材行、(10)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11)書籍及文具零售業、(12)洗衣店業、(13)飲料店業、(14)西點麵包店業等7類場所,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2.為什麼要推動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
答: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本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並期藉由本次法令修正,養成民眾自備購物袋的習慣,達成垃圾減量的目的。
3.法源依據
答: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規定,環保署得因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予以公告限制使用。
4.何謂購物用塑膠袋
答: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例如結帳櫃台提供消費者裝提其所購買之商品之塑膠提袋、手提袋、背心袋、腰孔袋、四兩紅白袋、卡口式杯袋或T型袋等或性質相似者,都是本公告所稱之購物用塑膠袋。
5.限制使用如何實施
答:凡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石化來源,或是由生物基材(biomass)或生物可分解材質(常見材質為PBS、PBAT、PLA)等塑膠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所製成之購物用塑膠袋,無論厚度多寡,均不得「免費提供」。
6.本次修正公告與前次的差異
(1) 擴大管制對象:新增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等七大類為限制使用對象。
(2) 納管全部塑膠材質,包括生質塑膠與生物可分解塑膠。
(3) 推動專用垃圾袋與購物用塑膠袋兩袋合一,以減少塑膠袋使用量。
(4) 取消購物用塑膠袋厚度須達0.06mm限制,回歸由限制使用對象依其使用性質自行選擇最適化之厚度。
(5) 增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執行情形,以強化監督。
7.取消購物用塑膠袋厚度限制的原因
經查訪製造業者提供之資訊,目前原料品質及技術提升,厚度未達0.06公釐(mm)的購物用塑膠袋,也可以負荷一定的承受重量,例如:專用垃圾袋(5公升袋厚度約為0.021mm,可承重約1公斤、96公升袋厚度約為0.032mm,可承重約19公斤)、水果袋(0.04-0.05mm)。
8.為何須要付費取得的原因
明定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且其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即促使「購物用塑膠袋」由附贈盛裝物變成商品,銷售人員必須詢問消費者意願。
消費者於購買商品結帳時,被徵詢是否購買「購物用塑膠袋」,可以多一次思考,並以徒手拿(不使用)、納入隨身之其他袋子、自備環保袋等方式,而達減少使用之政策目標。
此外,透過付費取得之設計,達以價制量的效果。
9.為何不訂定購物用塑膠袋價格或基本售價
(1)環保署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對物品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2)環保署不鼓勵使用各種一次用產品(如購物用塑膠袋),但購物用塑膠袋並非完全無使用需求,故籲請民眾能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減少資源浪費。
(3)針對購物用塑膠袋係為由使用場所之業者所提供或販售之物(商)品,其大小、厚薄、材質成分、用途等均不一,且非由政府單位統一製作(如專用垃圾袋),故訂定售價有踰越母法授權與圖利廠商之疑慮。
(4)另基於憲法所揭櫫之租稅法定原則與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所揭櫫之特別公課法定原則(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目前廢清法第21條雖明定得限制販賣或使用,然並無得收取販賣部分所得或間接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之授權依據。
(5)以國內菸品之健康福利捐為例,其係於菸害防制法(母法)第4條明定,係由衛福部及財政部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估金額,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顯示涉及民眾權益時,須有較嚴謹之法律授權。
10.限制使用與禁止使用的差別
環保署研擬「分階段、分對象」方式,漸次實施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以達成減少對環境衝擊的目標。並以獎勵或補助方式鼓勵自願採用可重複使用購物袋及餐具之業者。
本政策原意係在於抑制不易重複使用之購物用塑膠袋,因重複使用之定義不易認定,考量執行可行性,故以厚度作為管制基準;並考量國內消費型態之特性,故本政策仍開放部分情況可以使用塑膠袋。
所以並非針對塑膠材質或產品「禁用」,而是規範實施方式以限制使用塑膠袋。
11.本次修正公告無法全面禁用購物用塑膠袋原因
(1)本項措施涉及民眾日常生活,因目前民眾購物自備購物袋之比例雖有提升,但尚非全部民眾皆已養成習慣。在民眾生活習慣尚未明顯改變之前,無法一步到位,故環保署採分對象、分階段方式逐步推動。
(2)法令管制需有稽查處分的作為配套,如全面實施,稽查人力不足,導致不肖業者有僥倖心態,反而可能使本項措施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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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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