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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新制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 禁止使用一次性餐具

發布日期109-01-02點擊率1529
元旦新制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 禁止使用一次性餐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促進垃圾源頭減量,於民國101年時針對公部門、學校、百貨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的餐飲業等8類場所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105年環保署循序漸進推動政府部門、學校,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除原有部分也擴及到筷、匙、刀、叉、攪拌棒等,而108年8月環保署修正法規將百貨及購物中心、量販店列為擴大管制對象。

本縣為全國第一個縣市三種業別同步於1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本縣因缺乏廢棄物處理設施,垃圾問題日趨嚴重,為配合環保署擴大實施「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於109年元旦開始針對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等,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本縣環保局在昨(1/1)元旦當天,動員全局稽查人員針對轄內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進行稽查,查核結果顯示本縣全數業者皆遵守法規,並大力配合垃圾減量政策,無發現違規情事;環保局後續也將持續輔導及稽查,如發現違法,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長饒忠表示,本縣因缺乏廢棄物處理設施,垃圾大部分皆採轉運方式載運至外縣市焚化處理,既花費大量公帑,也因外縣市限制處理量導致本縣垃圾堆置造成污染,垃圾源頭減量政策推動實為刻不容緩。未來本局將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在此也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作業,一起響應環保政策,期望本縣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等企業應負起社會責任。饒忠也呼籲,縣民外帶飲食時,可自備環保餐具與容器,減少一次性餐具之使用,建立垃圾源頭減量觀念,並向下紮根教育我們的下一代,以維護本縣青山綠水的自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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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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