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空氣品質不良季節(1~3月及10~12月)空氣污染應變作為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說明 | |
主旨:公告『花蓮縣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空氣污染應變作為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
一、本縣為減少移動污染源之污染並減緩空氣品質惡化及維護民眾健康,公告秋冬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應變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二、本措施管制區域範圍: (一)機 車:中正國小周邊道路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包含以下區域: 1.中正路(中和街至中強街路段)。 2.成功街(中和街至中強街路段)。 3.中和街(中正路至成功街路段)。 4.中強街(中正路至成功街路段)。 花蓮縣交通工具空氣品質淨區,範圍包含以下區域: 1.花蓮市海岸路(菁華街四巷至花崗街段)。 2.花蓮市重慶路(中山路至忠孝街段)。 3.新城鄉北埔路(民族路至建國街段)。 4.吉安鄉中正路一段(東海六街至東海十街段)。 (二)柴油車:秀林鄉台9線、新城鄉台9線、花蓮港、東海岸空品淨區、光復鄉台 9線、花蓮市中央路、吉安鄉中央路及新城鄉台9線。 三、管制對象:(1)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前出廠之高污染機車,未取得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合格者。(2) 行駛於縣內道路之柴油車。 四、不適用前項管制規定對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指有特種設備供 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等或其他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五、若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緊急交通事故等其他緊急特殊情況,並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緊急管制疏導工作,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應變移動污染源高污染機車管制措施得不在此限,待緊急狀況解除則恢復管制措施。 六、本管制措施自公告日起實施。 |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