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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廢棄車輛 環保局將公告自治條例

發布日期108-10-24點擊率3196
杜絕廢棄車輛 環保局將公告自治條例
為減少本縣廢棄車輛占用道路,霸佔停車位或影響交通及環境,本縣環境保護局除加強宣導民眾可將廢車交由合法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及加強路邊巡檢外,更於本(108)年度擬訂「花蓮縣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強化原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可執行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可依法查報外,公私有土地之廢棄車輛未來也將依法可進行清除處理。
 
有關本縣廢棄車輛占用道路之情事,本縣環境保護局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作為法源依據,針對占用道路之無牌車輛依法進行查報作業,並依規張貼「佔用道路廢機動車輛清理通知單」,請車輛所有人於7日內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者,將由案地所轄鄉鎮市公所進行移置至指定場所,俟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依廢棄物清除。另外,佔用道路但有懸掛號牌之疑似廢棄車輛部分,本局則將移請本縣警察局依權責妥善處理。
 
106年度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受理廢棄車輛陳情案件114件、107年度為126件、108年度截至目前共計121件,皆由車主自行移置或由執行機關移置至指定場所,依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除受理機關或民眾陳情外,本局稽(巡)查人員也於每日進行主動查報占用道路之無牌車輛,以維護本縣環境整潔及用路人之安全。
 
此外,「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皆以占用道路為認定及查報的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為解決本縣多年廢棄車輛隨意棄置於公、私有土地,卻因非屬道路無相關法規可執行清除處理之問題,本局於本(108)年度草擬「花蓮縣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公私有土地皆納入法規中,並增加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杜絕廢棄車輛橫行的現象。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表示,本局致力於各項環保工作,絕無懈怠之情事。經主動稽巡查獲民眾陳情,如發現任何污染源或廢棄物,絕對依法行政強力執行公權力。目前本局正在準備公告本縣廢棄車輛自治條例草案,一旦公告後本縣影響環境衛生之廢棄車輛將無所遁形,屆時本局也將掃蕩長期占用公有土地及停車場的廢車,避免造成污染及環境髒亂。本局在此呼籲鄉親,請依回收管道妥善回收家中不用的車輛,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https://recycle.epa.gov.tw/epa_search3/Nepa_searchv21.aspx?key=9&sno=23&subsno=55),另外如鄉親發現疑似廢棄車輛,請善加利用本局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0800-066666或客服專線03-8233131,大家一起為花蓮好山好水好環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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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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