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訊息專區> 環保新聞 > 110年度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規輔導說明會
友善列印

110年度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規輔導說明會

發布日期110-04-29點擊率1295
110年度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規輔導說明會
近年來電子商務逐漸興起,民眾購物越來越便利,但往往忽略製造或輸入列管之容器商品皆受到法令管制,為輔導花蓮縣轄內責任物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依規完成登記及申報作業程序,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特於本(110)年4月28日(星期三)於花蓮市民勤里活動中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規說明會」,並邀請縣內10家農會(產銷班)及責任物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共同參與。

目前環保署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物)有13大類33項,包括容器、汽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及照明光源等。業者如有製造、輸入及受託代工上述責任物,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進口)量,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另「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1日修正法規內容,新增加查定課費申報方式等,除了以往雙月份進行申報外,如業者符合連續4年度應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未達10萬元/年、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核或免辦商業登記及按期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三項條件,即可依近4年之營業量平均來申報本年度之營業量,且於109年7月至110年12月使用查定課費之業者,營業量或進口量皆以95折核定並可隨時繳納,另年度應繳納之清除處理費為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得免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

本次說明會除介紹現行回收制度及責任業者相關法規外,同時針對登記、申報、繳費作業及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等實務,也有詳盡案例解說及操作說明,同時藉此說明會與業者進行意見交流,期將相關制度及流程執行得更加完善。

花蓮環保局表示,業者生產物品或其使用之包裝容器如為公告需登記為責任業者之物品,請務必進行登記,並依規定期申報繳費,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等事項時,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想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自身權利義務的相關業者,除可參考責任業者宣導網

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doc/advertis/index.html) 相關資訊外,如有任何相關問題,亦可撥打資源回收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查詢或洽環保署諮詢電話(02)2370-5888容器類轉分機3414~3418、物品類轉分機3419~3420,花蓮環保局諮詢電話(03)8237575轉分機234。
 
回上一頁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0-04-29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LOGO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970064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服務電話:(03)823-7575 傳真:(03)822-4320 
陳情專線:(03)823-3131 免費陳情專線:0800-066666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瀏覽器,最佳瀏覽解析度 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