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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在使用,法規一定要知道!氟化氫(氫氟酸、化骨水)篇!

發布日期111-01-17點擊率1062
化學物質在使用,法規一定要知道!氟化氫(氫氟酸、化骨水)篇!
俗稱化骨水的氟化氫,具有皮膚腐蝕性及刺激性。而其亦為半導體晶片浸蝕、清洗及其他相關產業廣泛使用。若皮膚碰觸到高濃度的氟化氫,會立刻引起疼痛、泛白、紅腫反應,甚而壞死及潰爛之嚴重情形。國內除曾發生不當使用致傷亡事件外,也多次發生以高濃度氟化氫水溶液攻擊傷人意外。

有鑑於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8月20日公告列管「氟化氫」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避免氟化氫遭不當使用、濫用,以提升使用安全及防範健康危害,並提出「5要2禁止」管理策略,「要核可、要標示、要逐筆網路記錄、要按月申報、要預防應變、禁止網路交易、禁止無照運作」,管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從上游到下游都要取得核可文件才可運作。
為進一步強化氟化氫於事故應變、風險預防、運送及安全管理,環保署規定運作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毒管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投保責任保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組設聯防組織、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申報運送表單,達成化學物質風險管理目標。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提醒本縣使用氟化氫之業者,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於111年2月1日前取得臨時證件,並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運作紀錄申報,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更可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未遵循預防應變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到50萬元罰鍰;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未依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處新臺幣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

花蓮縣環保局饒忠局長表示:「化學物質用於正常用途,基本上是安全的;反之用於不法之行為,不只會造成環境污染,也會造成身體的危害」,環保局積極配合環保署的政策,希望本縣使用氟化氫的業者,應依規定申請核可文件,切勿非法持有及購買,以免受罰。倘若有相關疑慮,可致電至本局(03-8237575#243)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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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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