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保局於111年7月28日假花蓮區漁會舉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暨第九條法規說明會」,邀集轄內廢棄物回收、清除業等共計68個單位與會,期能使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高污染潛勢事業,確實做好污染防制工作。
根據土污法第八、九條第一項之公告事業,應於土地移轉前,或進行設立、變更、歇業前,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若違反前述規定將處以新台幣15萬至75萬元罰緩。本次說明會邀請土污基管會針對轄區內公告事業進行法規及申報系統操作說明宣導,課程內容包含土污法第八、九條事業之分類方式、法令規定、最新修正內容、常見問題、案例說明帶入實務經驗等。
環保局表示,各公告事業應妥善執行廠區自主管理,並落實污染防制措施,相關貯存系統的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檢修,期許藉由本次課程內容,能使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高污染潛勢事業掌握土污法管制重點,並定期進行申報,以維持花蓮好山好水好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