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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事業廢棄物去化管道因政策問題無法去化事業廢棄物陳情案

發布日期112-03-23點擊率361
本縣事業廢棄物去化管道因政策問題無法去化事業廢棄物陳情案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5月11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百貨公司、旅館業、零售式量販業、餐館業、連鎖速食店、長期照護機構等…,所排出之廢棄物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機構必須委由領有合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業者,清運至合法處理廠(場)執行去化處理作業,全國垃圾焚化廠(公營及民營)可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共計36間,清除業者屬營利事業單位,相關「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化處理清除業者可自行與處理業者簽訂相關廢棄物處理合約。
   
本縣因無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且目前宜蘭利澤焚化爐進行歲修,本縣環境保局於112年3月14日函文通知本縣鳳林鎮中部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緊急應變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  
   
有關長照業者向議員陳情排出之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一事,因本縣未設置相關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因應利澤焚化爐歲修及連假將至,本縣環境保護局已開放緊急應變,函請鳳林鎮公所協助辦理,已協調鳳林鎮公所同意開放收受至112年6月9日止,倘清運業者拒收廢棄物,可依雙方簽訂合約內容執行解除契約或另尋清運業者清運。
   
有關本縣可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代碼:D-1801)」合法清除業者共計50間,可於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https://wcds.epa.gov.tw/W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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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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