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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說明會 中央與地方攜手落實環境保護

發布日期112-04-21點擊率300
112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說明會 中央與地方攜手落實環境保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12)年3月22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如第2條第8款園區定義、第3條工廠、第10條土石採取、第15條休閒農場或農產品加工場所等)及第46條(累積開發規模)附表六與「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一(所列地號土地不分規模應實施環評)、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面積3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等三項公告。

為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評開發單位及顧問公司能更加瞭解與熟悉此些法令條文,環保署於今日(4/25)下午2時假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樓舉辦「112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說明會」,宣導此次環評相關法規修正內容,以增進各單位對環評法條之認知。本次說明會由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第三科─楊科長智凱蒞臨會場,講解「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修正規定,期望各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皆能定期留意增訂與修訂的法規,避免在引用或判定法條之時有所偏誤,皆能確實瞭解環評法相關規定內容及其運作制度,並落實與提高對環評之認知與釐清責任歸屬。

環保署特別強調重視環境影響評估主要意義及功能,秉持著預防勝於治療的概念,期望透過此次說明會增進各單位事前執行環評自主管理與檢視,落實完善的環評機制,促使後端環評審查作業流程之效率能夠達到最大化及簡單化。中央與地方的經驗交流將會化為成長的根基,使用環評的審查機制,以保護東部好山好水的美麗環境為目標,避免開發行為對環境有所不良的影響,也能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繁榮的齊驅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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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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