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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上路 禁用PVC材質包裝食品!

發布日期112-07-04點擊率238
新法規上路 禁用PVC材質包裝食品!
為減少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下稱PVC)對環境及健康危害風險,環保署於111年4月公告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填裝食品等商品之製造、輸入及販賣」。

花蓮縣環保局於7月3日當日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針對轄內花蓮市重慶市場及吉安鄉黃昏市場進行稽查,共計抽查40攤166件商品,其中有3件商品違規使用PVC材質容器,現場已輔導業者限期改善,環保局將持續追蹤改善情形,並針對其他傳統市場、東大門夜市攤商、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等加強稽查,如發現違法未改善,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花蓮縣縣長徐榛蔚表示,市面上許多食品過去常用PVC材質做為緩衝、及裝填物的塑膠襯墊、泡殼,為了提高耐熱、耐光性,PVC製品會添加安定劑,其中含有鉛、鎘、鋅等重金屬;此外,PVC不抗油溶,若以此類容器裝填含油食物、食材,塑化劑可能滲入食物,帶來致癌風險。未來將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在此也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若自身產品仍使用PVC包材,請使用其他替代材質;而民眾購買商品時,可自備環保餐具及環保袋,落實永續消費顧環保,以響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同時留意食品包材材質是否為PVC,若有發現違規產品,可撥打花蓮縣環保局廢管科03-8237575*2318說明,環保局將立即派員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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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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