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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廣告物隨處懸掛 影響市容觀瞻

發布日期112-12-21點擊率186
選舉廣告物隨處懸掛 影響市容觀瞻
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近,競選廣告物隨處懸掛、張貼、豎立影響市容觀瞻,依據「花蓮縣選舉競選及罷免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除競選期間(總統副總統選舉112年12月16日至113年1月12日止;立法委員選舉113年1月3日至113年1月12日),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分隔島、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停放競選廣告物。但經花蓮縣政府112年10月24日府民字第1120213272B號公告提供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於公告競選活動期間內於花蓮縣轄內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之各種競選廣告物應依照下列規範辦理: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張貼廣告及遊動廣告: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二、旗幟廣告: 1.旗幟廣告不得超過長一百七十公分、寬六十公分,不得以鐵絲或膠帶綑綁,懸掛旗幟應高逾地面二公尺以上。2.布條廣告不得超過長十公尺、寬七十公分,應以緊貼方式設置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街道或天橋。

花蓮縣政府呼籲,非競選期間仍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另依「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上(懸繫掛旗幟、布條)及第1項第4款規定;放置廣告物於道路及周邊公共設施(如電器箱、果皮箱、郵政信箱等)上,若違反規定,執行機關(環保局、各鄉鎮市公所)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如需掛設旗幟及布條可向環保局提出花蓮縣懸繫掛廣告設置申請,方可合法懸繫掛旗幟。
   
花蓮縣政府再次呼籲,為杜絕違規競選廣告物氾濫影響行車安全及維護縣轄整體良好環境觀瞻,敬請各政黨及候選人切勿泛濫隨意設置廣告布旗,以維護本縣好山好水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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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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