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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旗幟申請

發布日期108-06-24點擊率4353

申請時間:

至少活動前15日繳交文件至本局申請

  1. 提出申請
  2. 本局審核
  3. 本局核定
申請資格或條件
  1. 廣告內容及性質:以政令、公益、藝術等活動之宣導;涉及商業廣告行為之廣告物,限活動範圍周邊200公尺以內。
  2. 旗幟規定規格大小以長170公分、寬60公分為限,不得以膠帶或鐵絲綑綁,如以束帶綑綁過長部分要修剪;布條以長200公分寬70公分為限,不得橫跨車道或天橋。
  3. 懸掛期間不可影響人車安全,並應派人巡查倘有破損、傾斜、髒污情形立即更新。
  4. 懸掛截止日期之翌日申請人應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5. 若逢氣象局發布東部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申請人應立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恢復至核准日止。
需要文件
1.填畢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申請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3.旗幟或布條設計圖
文件下載
申辦地點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繳交費用
依照區域鄉鎮市公所收費標準
交付方式
依照區域鄉鎮市公所收費方式給付
參考法令 若無照規定辦理將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聯絡資訊 聯絡電話:03-8237575分機356 ,承辦: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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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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