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112年度補助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民國112年12月5日(含)止。
核備
- 提出申請
- 本局審核
- 核備
補正後核備
- 提出申請
- 本局審核
- 缺漏補正
- 補正通過
- 核備
申請資格或條件 |
- 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影本(開立廠商需設籍花蓮縣境內)。
- 年滿十八歲且未申請過花東基金補助之一般民眾,迄申請日止設籍花蓮縣滿六個月以上,每人限制購買一輛。
- 年滿十八歲且未申請過花東基金補助之外籍人士,需檢附永久居留證影本,每人限制購買1輛。
- 國內製造廠、經銷商等單位所購買之車輛,不列入補助對象。
- 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一般公司行號限補助一輛,若需申請二輛以上,應來函環保局提出使用用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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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 |
(一)申請表。 |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
(三)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亦可)。
(四)永久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
(五)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
(六)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須為新發,不得為補發或換發)。
(七)依第六項第(一)款第4、5目所列補助之公司行號應檢附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
(八)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型,並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另開立發票廠商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須設籍在花蓮縣。(特殊情形,需經環保局審核)
(九)申請單位聲明書。
(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九、申請車輛應在花蓮監理站、玉里監理站掛牌。 |
- 112年度新購電動機車-申請表-修正DOC
- 112年度花蓮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修正ODT
- 112年度花蓮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修正DOC
- 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ODT
- 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DOC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B表-事後公開)(填寫範例)PDF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表-事前揭露)(填寫範例)PDF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表-事後公開)DOC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事前揭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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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地點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電動機車花東基金補助) |
聯絡資訊 |
03-8237575轉2213鍾小姐, 03-8246265方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