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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

發布日期2022-11-03點擊率353
一、依據法規:
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考核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凡經本局輔導在案之社區、登錄備案之環保義工團隊及其他協助推動環保工作等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依本局訂定活動或計畫主題,分別依公開徵選方式或由民間團體主動申請方式辦理。補助額度及順序以配合本局重要施政計畫或活動規模定之。
(二)補助標準應符合「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五款之規定。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考核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五、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補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三十日,檢附相關書表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考核要點」第六點辦理。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應由申請單位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檢附團體立案證明書、章程影本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或理監事改選會議紀錄。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計畫內容需含:申請單位基本資料(單位名稱、曾辦理相關活動等)、目標或活動宗旨(須有環境保護之相關內容)、辦理時間、舉辦地點、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分工事宜(包括人員編組)、預期成果、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預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等))。
(四)同一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明細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機關(單位)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單位聲明書。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申請前請詳閱「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考核要點」。
附件下載
  1. 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odt
  2. 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doc
  3.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考核要點-110年11月29日府環綜字第1100236760B號公告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原則及考核要點-110年11月29日府環綜字第1100236760B號公告pdf
  4.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B表-事後公開)(填寫範例)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B表-事後公開)(填寫範例)pdf
  5.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表-事前揭露)(填寫範例)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表-事前揭露)(填寫範例)pdf
  6.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表-事後公開)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表-事後公開)odt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事前揭露)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事前揭露)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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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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