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規:
二、補(捐)助對象:
(一) 本府所屬機關(構)。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本縣各級學校。
(四)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
(五)本府轄區內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環境教育和提昇環境品質為宗旨且經政府
立案之非營利環境保護團體。
(六)自然人。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依據花蓮縣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要點第十點辦理。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類別:
依據花蓮縣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要點第六點辦理。
五、受理時間:
申請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三十日,檢附相關書表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依據花蓮縣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要點第八點辦理。
七、應備文件:
(一) 依據花蓮縣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要點第七點辦理。
(二)申請單位聲明書。
(三)同一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明細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申請前請詳閱「花蓮縣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