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依據「花蓮縣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特訂定本事項,以補助及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
二、本計畫所稱低污染交通工具係指符合經濟部認可之電動機車。 |
三、依本計畫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電動機車由「花蓮縣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新臺幣10,000元,112年度補助輛數為1,000輛,當年度補助數量額滿或補助期限屆滿為止。 |
四、112年度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生效至民國112年12月5日(含)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含)前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如因受補助至其採購事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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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補助:申請補助具有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視本局預算額度,凡經敘明原因,並經專案簽准之申請加碼補助金額案件,依專案需要專案核定補助。 (三)特殊專案計畫申請應檢具專案計畫書及核定函,此項目需經環保局審核通過後提出申請。 |
七、此補助為一般民眾優先申請,惟自112年3月1日(含)起如有剩餘名額再開放給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租賃業者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依環保局收件字號順序辦理,至當年度編列總補助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屆滿,不再受理。 |
八、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
(三)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亦可)。 (四)永久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
(五)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 (六)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須為新發,不得為補發或換發)。 (七)依第六項第(一)款第4、5目所列補助之公司行號應檢附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
(八)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型,並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另開立發票廠商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須設籍在花蓮縣。(特殊情形,需經環保局審核) (九)申請單位聲明書。 (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九、申請車輛應在花蓮監理站、玉里監理站掛牌。 |
十、申領補助款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環保局依檢附文件及補助單位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十一、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來函說明補助車輛如為公務自用或租賃業者,自購買發票日1年內禁止過戶及作為其他用途;如為租購、抽獎者,須提供契約等相關資料,以備環保局進行後查。 |
十二、受補助之新購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1年內應於花蓮縣境內使用,且不得轉讓(過戶),1年內若有轉讓(過戶)行為或經查證車輛不在花蓮縣境內使用,即由環保局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項;環保局得對受補助之新購電動機車進行不定期抽查,受補助者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格者,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十三、申請補助者所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十四、本計畫自當年度1月1日施行。 |
註:補助專線:03-8237575轉2213 鍾欣儒 參考網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https://www.hlepb.gov.tw/cht/index.php? |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