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公告
主旨:公告『花蓮縣交通工具空氣品質淨區管理實施要點』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花蓮縣為提升本縣境內市場、夜市及中小學周邊整體空氣品質,規劃花蓮市海岸路、重慶路、
吉安鄉中正路一段及新城鄉北埔路部份路段為機車污染排放管制路段,針對高污染機車加強
稽查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制範圍:
(一)本縣花蓮市海岸路(菁華街四巷至花崗街段)。
(二)本縣花蓮市重慶路(中山路至忠孝街段)。
(三)本縣新城鄉北埔路(民族路至建國街段)。
(四)本縣吉安鄉中正路一段(東海六街至東海十街段)。
三、本要點管制之車輛種類:
(一)高污染機車,未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合格者。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老舊高污染機車。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不適用前點管制規定:
(一)機車進入機車污染排放管制路段時,已取得環保署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合格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
車、殘障用特製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 (遺體接運車)或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同意之車輛。
(三)出廠未滿五年或已完成年度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
五、自要點發布後執行下列稽查管制工作:
(一)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老舊高污染機車及出廠滿五年未實施年度定期檢
驗之燃油機車加強稽查、通知檢驗。
(二)不定期於前點五處機車污染排放管制路段內對行駛之燃油機車進行攝影或拍照建檔,針對該
車輛是否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進行查詢確認,經查屬年度未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已逾
期未實施定期檢驗之車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寄發排氣檢驗通知及告發裁處。
六、行經於本要點機車污染排放管制路段之燃油機車,應符合本要點規定,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裁處。
七、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