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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保相關法規而無故缺席者 最高裁罰一萬五千元

發布日期2017-04-24點擊率1266
違反環保相關法規而無故缺席者 最高裁罰一萬五千元
環境教育法於100年6月5日正式實施,凡於實施日起有違反相關環保法律或自治條例者,且經裁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應接受1小時至8小時不等的環境講習課程,花蓮縣環保局於24日舉辦今年首場環境講習,出席率達97%,稽查違反環保相關法令者共計68人,其中多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教育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業者及民眾參加,並由大漢技術學院教授許文昌為違規者進行長達2小時的環境教育專題講座。最後呼籲民眾若違反環教法而無故缺席講習者,最高可處1萬5千元罰鍰,經通知仍不接受者,按次處罰,直至參加為止。

許文昌教授表示,環境屬全民共有,保護環境是大家的責任及義務,期盼藉由環境講習,深化被處分者對於環境保護的責任心,並提升環保概念,進而瞭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民眾若未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降低環境衝擊,不僅已觸犯法規,還必須繳交大筆罰鍰及接受環境講習,得不償失,也提醒收到環境講習通知單者,務必準時參加講習活動,避免再受罰。環保局長饒忠指出,針對違反環保相關法規,經裁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就務必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準時參加由環保局舉辦的環境講習,若有特殊原因需辦理異地講習或請假者,必須在講習前3日填寫延期接受環境講習申請單,以傳真、郵寄或親送等方式向環保局申請,無故缺席者可再依據「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裁罰5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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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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