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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修正宣導說明會

發布日期2018-09-27點擊率1333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修正宣導說明會
為使業者能深入瞭解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修正,環保局於107年9月27日上午9時假鑄強國小階梯教室,針對花蓮縣水污法列管事業單位辦理「107年度花蓮縣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修正宣導說明會」。本次宣導會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張根穆科長擔任講師,計有221家事業單位,共243位事業代表與會,參加人數踴躍,顯示本縣事業單位對於環保法規重視程度。因應水污染防治法規修訂及輔導本縣相關事業熟知法規規定,環保署張根穆科長針對新修訂「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加以宣導說明。藉由說明會方式輔導業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實際操作並落實相關申報作業。除了法規宣導外,亦於會中針對廢水處理設施及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與繳納常見的問題及應注意事項加以解說,避免業者因不諳法令致誤觸法規遭受處分,特辦理本次法規說明會
本說明會課程分三大主題,依序為現行法規及增修條文說明、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說明及定檢申報與網路申報相關作業(許可申請、展延及變更)及資訊公開。針對此次法令修正進行說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主要係以鼓勵合法業者,簡化許可申請,並將許可分級管理。修正內容包含屢次重大違規者,不再核發許可;經技師簽證查核事項核發機關免再審查;簡化變更、功測及退補正之條件;一次性審查原則;簡化未違規者申請文件;完備試驗計畫停止試驗程序等,提升許可審查效率及品質,鼓勵守法及預防蓄意違規等規定。另外水污染防治費之精神為「污染者付費」,期藉付費制度達成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功能,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環保署張根穆科長細心提醒修法後罰緩上限除提高至2,000萬外另也包含刑法責任,更提醒與會事業代表與專責人員應負與應盡之環保責任,避免因輕忽或疏漏而違法受罰。
環保署因應近來屢發生非屬水污法公告之事業,將未經處理之有色廢水、高濃度有機廢水或飼養鴨、鵝之畜牧業將未經收集之動物毛髮、殘餘飼料直接排入河川水體,造成水體污染,影響水體用途及民眾觀感,故修正後之水污法第30條規定,已將前列對象污染水體之行為,增列為應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如有違反規定者,罰鍰金額最高達新台幣300萬元;並督促業者遵行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文件外,更請業者能自發性詳閱法規相關內容,以免誤觸法令受罰;會議現場發放相關宣導文件,明列相關人員應負的責任與義務,以增進業者法規熟悉度,藉由法規說明會提升事業廢水風險預防管理,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河川不但環繞我們的生活環境,也是飲用、灌溉等用水水源,因此水體水質的維護是大家共同的責任與義務,對於非法或繞流等違反規定排出廢水的不肖業者,一定要加以取締並嚴懲,並呼籲相關業者,廢(污)水處理設施應正常操作並妥善維護,以免造成污染增加環境負擔,並請所有關心環境保護的民眾如有發現不法廢水排放,可以利用免付費公害報案專線0800-066-666,共同打擊污染犯罪,以維護河川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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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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