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辦理108年度公部門實行『環境友善行為』年末評比成績於本(108)年12月10日揭曉,第一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第二名 花蓮縣衛生局、第三名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第四名 花蓮縣警察局及第五名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本次評審委員由環保局敦聘108年度『辦公室做環保』委員們擔任,邀請前花蓮港務分公司環保科科長張俊達、前林管處國家森林解說志工隊隊長龍柳柳、前花蓮縣明恥國民小學校長趙子綱及花蓮縣環保工作促進會理事林淑芳等4位委員組成,評審方式係針對花蓮縣政府暨所屬一級機關19個(局、處)進行書面評比,而各局、處也提供整年度之各項節能措施及創新作為,並製書面資料呈現並提供委員們進行審查,今年度評比主要項目分別為環境教育、電子線上簽核、綠色採購及創新作為。
本次書面審查各公部門是否落實及實踐『環境友善行為』,在審查過程中值得各局、處學習及效仿嘉許的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花蓮縣警察局及花蓮縣衛生局在提送書面資料內容具細完整,惟仍有遺憾部份某些局、處未能在審查會前如期提送完成,而在本次成績未盡理想之單位,期許明年再接再厲取得好佳績。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表示:花蓮縣是最友善且最宜居城市,而今年特別用心在環境維護及教育宣導,並加強對縣民宣導各項環保觀念,以實際行動維護市容風貌,並打造『幸福花蓮 花園城市』之美名,讓這塊美麗的淨土永續延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