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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地下水污染防治條例新增納入地上儲槽管制規定!

發布日期2020-12-30點擊率1518
明年元旦地下水污染防治條例新增納入地上儲槽管制規定!
近年屢有地上儲槽業者發生洩漏,除污染地面水體外,亦造成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環保署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增訂貯存設施業別定義,使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有關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規定擴大管制各業別貯存設施,並將「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法規名稱為「貯存設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為全面強化管理,整合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限期提送改善計畫書改善範圍含括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預防洩漏至環境。並規範業者定期透過儲槽液面量測及地下水監測井等設備,監測及申報儲槽動態及地下環境,以強化日常管理。本管理辦法訂於明(1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土壤及地下水在地底下是看不到摸不著,一旦發現儲槽或管線洩漏時,往往已經造成地下環境嚴重污染,除造成設備產品或原料損失外,後續需花費比預防管理還多出數千倍的環境污染改善費用,因此籲請轄區內業者應加強日常巡檢管理、設備維護及定期申報等工作,共同維護花蓮好山、好水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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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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