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定檢申報功能於111年12月12日移轉至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新系統),考量新舊系統移轉期間,為使列管事業單位熟悉新版水系統操作方式及持續精進申報填寫效率功能,112年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第1次定檢申報作業期程延後1個月,以舒緩新舊水系統移轉期間列管事業單位之定檢申報壓力。
為確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單位確實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反映實際廢水水質特性,事業單位應依定檢申報頻率每3個月、半年或1年,申報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產品原物料量、排放廢(污)水之水質、水量等操作紀錄,俾利環保機關掌握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污)水水質水量情況。惟因應新舊水系統移轉期間,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應於112年1月底前完成定檢申報者,至遲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定檢申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依規定應於112年2月底前完成定檢申報者,至遲應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定檢申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表示,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廢(污)水檢測申報,且務必誠實申報,如有申報不實者,則有觸犯刑事罪責之虞;而未在期限內申報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可處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爰此,本縣環境保護局再次提醒轄內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單位,務必於規定期間內如實辦理定檢申報作業,以符合法令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