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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頁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
回收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及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處理業: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之業務者。
環保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 (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 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應辦理申請登記證,其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屆滿前3~6個月內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