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物係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公告:
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簡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 不易清除、處理
-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 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 具回收再利用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且該責任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向環保署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商品標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