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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申請

發布日期2019-06-24點擊率2209

申請時間: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9條,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及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60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30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準駁之決定。

申請
  1. 以紙本及網路系統上傳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登記。
  2. 本局審核
  3. 核備通過或補正
  4. 本局核定或駁回(重提)
申請資格或條件
  1. 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2. 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3.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需要文件
需要文件
回收業: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處理業:
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二)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
      、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
      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四、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文件下載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相關申請規定-A0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相關申請規定-A0pdf
申辦地點
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
繳交費用
交付方式
紙本提送至本局掛文,電子檔案請上傳至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
參考法令 廢棄物清理法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聯絡資訊 823757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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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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