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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場址」,係指環保機關得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執行污染改善應變必要措施,若於十二個月內執行完畢(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六個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證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不公告為控制場址。本次活動參與相關業者包含轄內加油站業者、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所花蓮供油服務中心、軍用加油站及地下儲槽等 ...
(2016-03-25)
泥品質管理相關規範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條文中公布施行。依規定,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及其他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底泥品質狀況等;另於101年1月4日發布「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訂有重金屬、有機化合物及農藥計41項品質指標項目之上下限值;102年7月15日發布「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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