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一式二份並加蓋騎縫章(系統填報書件資料及所有上傳附件資料)。
- 既設事業辦理變更或展延者應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
-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土地使用證明或土地使用承租合約,如為申請再利用批發零售業無貯存行為者應檢附無貯存行為切結書。
- 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無須設置專責人員之事業免付)。
-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與廢棄物相關之內容及審查結論(無者免附)。
- 產出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或再利用合約書。
- 營建工程應檢附營建廢棄物產生量估算表(參考宜蘭及台東等鄰近縣市拆除營建廢棄物產生係數為0.208及0.316)並應有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章。
- 補正者應檢附回覆說明對照表。
- 其他經審查機關審查後認有必要補充說明之文件或資料。
- 確認資料無誤並線上提出申請後(選填原申請方式及原繳費方式),檢附紙本資料至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三樓)繳納書面審查費用及掛文送審。
- 依廢清書審查管理辦法規定,廢清書送審後須於7日內繳交審查費,繳交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若逾期未繳將予以駁回申請。
- 審查不通過,書件資料缺漏得補正者,本局得函知申請人補正,依規定總補正次數不得超過3次,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30日。
- 補正後仍未通過、逾期未補正或不可補正者,則予以駁回,終止審查,不退還審查費。
- 審查通過者(除申請異動外),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5年(依公文日期為准),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申請展延。
|
- 廢清書填報方式請自行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載區內參閱相關填報方式、注意事項及範本。
- 因線上繳費系統無法直接連線本府公庫系統,致無法確認繳費資料,爰送審皆採現場繳費,如無法至現場繳費,可採匯票方式繳款並於送審公文敘明(本府不負匯票保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