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強化社會正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土資源、建設健康永續家園,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設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
二、永續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國家永續發展相關議案。
(二)協調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水土資源永續利用、國土保安、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國人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健康風險管理與福祉,以確保國人健康與生態系平衡。
(四)協調推動節能減碳、永續科技、永續能源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經濟發展之共享。
(五)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升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六)推動永續發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永續發展事務,善盡地球村成員之責。
三、永續會成立緣起
西元1992年6月,聯合國邀集171個國家元首及代表於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議」,通過「21世紀議程」做為全球推動永續發展的行動方案,並發表「里約宣言」,提出「全球考量,在地行動」的概念,呼籲各國共同行動追求人類永續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初設置「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以為督導及協助各國推動永續發展工作。
為順應此全球趨勢,行政院於民國83年8月成立「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由相關部會首長及專長學者組成,下設因應全球環境問題及永續發展等6個工作分組。民國86年8月23日行政院以台八十六環33137號函,核定將原「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提升擴大為永續會,並指派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主任委員。
四、行政院永續會架構圖(附件)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