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93年1月19日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5881號令「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標售標的物品名稱、數量、標售底標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 本件標售於本局公告(布)欄辦理公告,另於本局網站及政府電子採購網登錄標售相關資訊。
三、 標售時間及地點:108年3月22日上午10時整,本局第一會議室。
四、 投標廠商資格:(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公司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具合法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其項目列有資源回收業、廢棄物清除業、處理業或得以收購標的物品之相關行業 (2) 自然人
五、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訂有底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
六、 開標作業:開標後先審資格,經資格審查合格者,開價格封就合格廠商報價最高者,且高於本機關所訂底價者得標。若有2家以上報價高於本局底價且金額相同者,進行比(加)價,又合格廠商報價均低於底價,則進行比(加)價,比(加)價次數以3次為限,比(加)價結果金額相同者,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比(議)價結果如仍未達底價時,得宣布保留或廢標(未在場或未帶與投標印章相符之印章者以棄權論)。
七、 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攜帶本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連絡本局安排前往參觀時間,因報廢機具設備置於豐濱鄉,參觀時間須另行安排,原則為上班日之上午9時由本局出發(即日起最遲於3月21日前) ,投標人詳實勘查評估,標售後將依報廢現況點交。
八、 投標人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08年3月29日前持標售契約書至本機關出納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得抵繳價款),並於完成繳款20日內完成提領(不含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九、本公告刋登事項如有誤漏,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
公告附表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8年廢棄物再生燃料(RDF)設備報廢財物標售財物名稱、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標號 |
SC1080323 |
乾燥機 1/臺 |
73,750 |
廢氣處理設備氣道 1/臺 |
158,750 |
成型機 1/臺 |
450,000 |
電器高架起重機 1/臺 |
90,000 |
空氣加熱爐 1/座 |
260,000 |
監視系統 1/套 |
3,000 |
標售底價(元) |
1,035,500 |
保證金金額(元) |
93,000 |
備 註 |
1. 搬運所需工具及人工等相關費用由得標者應列於標價內。
2. 指定範圍內所有物件,無論可利用否,皆應一併清理乾淨,並於決標後20日內搬運清理完畢。得標人載運有價標的物時,須將無殘值之財物一併運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