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告
主旨:修正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於花蓮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施放高空煙火及爆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臺灣光復節等節日全日,不予管制。
(二)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及祭典等民俗活動。
(三)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商業廣告廣告車)。
(四) 使用動力機械於第一、二、三(特)類噪音管制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五) 使用動力機械進行一般房屋之裝修工程。
(六) 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不在此限)。
(七) 非營業用卡拉ok之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者。
二、於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查驗時違反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全日不得有未依承諾運轉噪音發生源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三、營建工程施工現場應備妥核准文件備查並應採行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例如隔音牆、隔音布、消音隔屏、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等設施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措施)。
四、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之車
輛不得有使用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