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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飲料店113年7月1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

發布日期113-07-02點擊率635
花蓮縣飲料店113年7月1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
為配合環境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花蓮縣飲料店於今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含保麗龍杯),預估政策實施後,一年約可減少使用979萬個塑膠杯!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法規中「飲料店」系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期望藉由此政策的推動及業者、民眾的響應與配合,從生活轉型面向減少碳排放,一同攜手邁向「淨零碳排 永續花蓮」之願景。

花蓮縣政府於今日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針對轄內花蓮縣飲料店進行稽查,共計稽查22間飲料店業者,查核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花蓮縣政府也將持續稽查輔導,呼籲業者如違法使用,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政府表示,依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中第12項「責任消費與生產」,採用「可重複使用的容器」取代不必要的一次性容器,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可自行攜帶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花蓮縣於113年5月15日起結合花蓮市10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業者,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期程為6個月(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綁定LINE「好盒器」官方帳號後,至配合店家告知需使用循環杯,店員即會出示循環杯,民眾掃描杯子上的QRCode後點選「送出」即可使用。使用完畢請至歸還箱(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542號 無飲花蓮-中正店),掃描循環杯身之QRcode,再將其投入歸還箱即完成歸還程序,租借循環杯也可符合自備飲料杯折5元之優惠,期望民眾能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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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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