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上半年(1至6月)水污染列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定期檢測申報及水污染防治費之繳納,業於113年7月開始申報,申報期限至113年7月31日止,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提醒轄內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務必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申報及繳費作業。
為確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反映實際廢水水質特性,列管之事業單位負有申報義務,應依定期檢測申報頻率每3個月、半年或1年,申報每月廢(污)水水質及水量、污泥產生量、使用原物料量及產品量等操作紀錄,俾利環保機關掌握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污)水水質水量情況。依法應辦理定檢申報之事業,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廢(污)水申報事宜,且務必誠實申報,如有申報不實者,則有觸犯刑事罪責之虞;而未在期限內申報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可處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並須於期限完成補申報作業。另如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依規可處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仍須辦理補申報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提醒列管之事業單位,儘早完成申報及繳納作業,以免逾期受罰。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為維護本縣河川水體品質,列管事業應落實處理廢(污)水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範,以共同推動本縣水環境永續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