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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車補助作業(非燃油車)

發布日期111-12-07點擊率22779

申請時間:

112年度補助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民國112年12月5日(含)止。

核備
  1. 提出申請
  2. 本局審核
  3. 核備
補正後核備
  1. 提出申請
  2. 本局審核
  3. 缺漏補正
  4. 補正通過
  5. 核備
申請資格或條件
  1. 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影本(開立廠商需設籍花蓮縣境內)。
  2. 年滿十八歲且未申請過花東基金補助之一般民眾,迄申請日止設籍花蓮縣滿六個月以上,每人限制購買一輛。
  3. 年滿十八歲且未申請過花東基金補助之外籍人士,需檢附永久居留證影本,每人限制購買1輛。
  4. 國內製造廠、經銷商等單位所購買之車輛,不列入補助對象。
  5. 設籍登記在花蓮縣之一般公司行號限補助一輛,若需申請二輛以上,應來函環保局提出使用用途說明。
需要文件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亦可)。
(四)永久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五)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
(六)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須為新發,不得為補發或換發)。
(七)依第六項第(一)款第4、5目所列補助之公司行號應檢附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八)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型,並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另開立發票廠商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須設籍在花蓮縣。(特殊情形,需經環保局審核)
 (九)申請單位聲明書。
 (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九、申請車輛應在花蓮監理站、玉里監理站掛牌。
文件下載
  1. 112年度新購電動機車-申請表-修正DOC
  2. 112年度花蓮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修正ODT
  3. 112年度花蓮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修正DOC
  4. 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ODT
  5. 環保局-申請單位聲明書DOC
  6.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B表-事後公開)(填寫範例)PDF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表-事前揭露)(填寫範例)PDF
  8.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表-事後公開)DOC
  9.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事前揭露)DOC
申辦地點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電動機車花東基金補助)
繳交費用
免費
交付方式
郵寄申辦 ,親自申辦, 委託申辦
參考法令
聯絡資訊 03-8237575轉2213鍾小姐, 03-8246265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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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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