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核發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核發機
關同意得延長,並以三十日為限。但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之補正日數,依每次審查結論核定之。
一、於獲通知限期補正期間內申請釋示與本辦法所定相關審查規定。
二、新增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時,未列明之審查意見。但因申請者補正資料
文件而新增之意見,不在此限。
三、其他核發機關認定之事項。
未依前項期間補正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業者於水系統(EMS)提出申請
- 本局審核
- 核備通過或補正
- 本局核定或駁回(重提)
申請資格或條件 |
屬公告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排放許可之事業。
(依照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 |
需要文件 |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2.其他附件請參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中敘明之各項資料檢附。(詳如附件)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ODT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DOC
- 花蓮縣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 花蓮縣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ODT
- 花蓮縣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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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
提送公文至本局掛文申請(採於掛文前繳交完畢),並至本局3樓水污染防治科繳交許可審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