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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

發布日期108-06-24點擊率1850

申請時間:

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核發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核發機 關同意得延長,並以三十日為限。但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之補正日數,依每次審查結論核定之。 一、於獲通知限期補正期間內申請釋示與本辦法所定相關審查規定。 二、新增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時,未列明之審查意見。但因申請者補正資料 文件而新增之意見,不在此限。 三、其他核發機關認定之事項。 未依前項期間補正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1. 業者於水系統(EMS)提出申請
  2. 本局審核
  3. 核備通過或補正
  4. 本局核定或駁回(重提)
申請資格或條件
屬公告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排放許可之事業。
(依照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
需要文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2.其他附件請參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中敘明之各項資料檢附。(詳如附件)
文件下載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ODT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DOC
  3. 花蓮縣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4. 花蓮縣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ODT
  5. 花蓮縣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DOC
申辦地點
本縣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科
繳交費用
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收費。
交付方式
提送公文至本局掛文申請(採於掛文前繳交完畢),並至本局3樓水污染防治科繳交許可審查費。
參考法令 水污染防治法
聯絡資訊 03-823-7575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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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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