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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十公分,不得以鐵絲或膠帶綑綁,懸掛旗幟應高逾地面二公尺以上。2.布條廣告不得超過長十公尺、寬七十公分,應以緊貼方式設置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街道或天橋。花蓮縣政府呼籲,非競選期間仍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另依「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2019-06-24)
1.填畢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申請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3.旗幟或布條設計圖 ...
(2018-10-05)
,目前隨處可見選舉廣告物張貼、懸掛旗幟及布條,有些是鷹架搭建及建物牆面掛設的競選廣告帆布,部分參選人甚至違規張貼、懸掛,影響市容觀瞻及行車安全。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如廣告設置於道路形成道路障礙之移動式廣告物,係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於支架固 ...
(2016-04-18)
,按日連續處罰。前述規定業已將懸掛旗幟納入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另有關抗議民眾認為,所懸掛之抗議旗幟都在住宅區內,屬私有土地、私人財產,既不是廢棄物,也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取締單位無權拆除。環保局表示,該局於當日派員取締拆除之旗幟係懸掛於騎樓樑柱、圍籬上,懸掛處所均屬土地定著物,環保局依前述「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公告規定依法行政,並無違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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