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6
115年度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受理本縣環保志工隊申請環保志工大隊評鑑考核及獎勵實施計畫,請各環保志工隊踴躍申請。
115年度花蓮縣環保志工大隊評鑑考核及獎勵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獎勵及表揚本縣環保志工維護環境整潔與推動環境教育之辛勞,並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昇本縣環保志工志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評鑑考核對象及資格:
(一) 環保志工:經本局認可登錄且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之環保志工。
(二) 環保志工隊:本縣成立志工隊員達20人以上且經本局認可登錄之隊伍。
四、評鑑考核項目:
(一) 環保志工:
1. 社區環境保護(佔50%成績)。
(1) 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參與公共環境區域淨山、淨溪、淨灘、淨海(岸、堤)。
(2) 環境綠美化。
(3) 參與環境認養(含空地、公園、海灘、河川、公廁等)。
(4) 協助舉發各項違反相關環保法令事宜(如公害污染源、亂倒廢棄物、小廣告)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蒐證或通報。
(5) 水質監測及巡檢。
(6)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教)等活動。
2. 環保政策推動(佔40%成績)。
(1) 協助及配合機關推動環保政策或積極參加機關辦理環保活動或課程。
(2) 協助機關至學校、社區、企業、團體等單位宣導環境教育、淨零排放、環境永續發展、淨零綠生活等理念。
3. 特殊環保貢獻或事蹟(佔10%成績):
環境維護、認養、捐贈贊助等或志工志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獲獎事蹟或特殊貢獻。
(二) 環保志工隊
1. 社區環境保護(佔50%成績)。
(1) 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參與公共環境區域淨山、淨溪、淨灘、淨海(岸、堤)。
(2) 環境綠美化。
(3) 參與環境認養(含空地、公園、海灘、河川、公廁等)。
(4) 協助舉發各項違反相關環保法令事宜(如公害污染源、亂倒廢棄物、小廣告)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蒐證或通報。
(5) 水質監測及巡檢。
(6)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教)等活動。
2. 環保政策推動(佔35%成績)。
(1) 協助及配合機關推動環保政策或積極參加機關辦理環保活動或課程。
(2) 協助機關至學校、社區、企業、團體等單位宣導環境教育、淨零碳排、環境永續發展、淨零綠生活等理念。
3. 志工隊管理與特殊貢獻(佔15%)
(1) 建立完整組織名冊並登錄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系統。
(2) 各隊志工人數成長及汰除作為、服務時數成長或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取率,志工培力及訓練成效。
(3) 環境維護、認養、捐贈贊助等、配合環保局參加全國競賽獲獎或入圍事蹟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獲獎事蹟或特殊貢獻。
4. 青年志工召募與培育(加分項不影響原本比例)
(1)青年志工定義:年齡介於16歲至35歲(含)之志工,完成受訓並建置於志願服務系統中。
(2)當年度新召募且完成志願服務系統登錄之青年志工達5人以上,且每人服務時數≥12小時。(2分)
(3)辦理至少1場青年志工專業培訓或工作坊(≥2小時),含環境教育/淨零綠生活/工作安全教育等。(1分)
(4)設置青年幹部或青年代表機制(如副隊長/小隊長/專案召集人),並有會議紀錄或相關成果。(1分)
(5)前一年加入之青年志工留任率≥60%,且當年度各自服務≥12小時。(1分)
五、評鑑考核期程:
(一) 績效認定日期: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止。
(二) 提交期間:自公告日起至3月15日止提交前一年度評鑑考核資料(依機關公告日期為準)。
(三) 審查期間:115年3月31日至4月30日止,依機關公告日期為準。
(四) 提送程序:
1. 環保志工:由各隊隊長推薦,填妥評鑑考核表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提送本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個人獎項每隊以推薦一人為限。
2. 環保志工隊:經由環保志工隊填妥評鑑考核表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提送本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五) 審查方式:
1. 本局針對各隊資料完整性進行初步程序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並經本局通知者,申請單位或申請者應於7日內完成補正,未依前項期限補正者,未補正之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2. 程序審查後,本局將遴聘審查委員3-5人,針對各隊所提資料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決議獲獎名單。
六、獎勵:
(一) 頒獎日期:依機關公告日期為準。
(二) 獎項:
1. 獲評「特優」環保志工隊者,總數最多5隊,每隊發給獎牌乙面及禮卷15,000元整並公開表揚。
2. 獲評「優等」環保志工隊者,總數最多5隊,每隊發給獎牌乙面及禮卷10,000元整並公開表揚。
3. 獲評「特優」環保志工總數最多10名,分別頒贈獎牌乙面及禮卷6,000元整並公開表揚。
4. 獲評「優等」環保志工總數最多40名為原則,分別頒贈獎牌乙面及1,500元等值精美禮品並公開表揚。
七、 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
一、目的:為獎勵及表揚本縣環保志工維護環境整潔與推動環境教育之辛勞,並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昇本縣環保志工志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評鑑考核對象及資格:
(一) 環保志工:經本局認可登錄且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之環保志工。
(二) 環保志工隊:本縣成立志工隊員達20人以上且經本局認可登錄之隊伍。
四、評鑑考核項目:
(一) 環保志工:
1. 社區環境保護(佔50%成績)。
(1) 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參與公共環境區域淨山、淨溪、淨灘、淨海(岸、堤)。
(2) 環境綠美化。
(3) 參與環境認養(含空地、公園、海灘、河川、公廁等)。
(4) 協助舉發各項違反相關環保法令事宜(如公害污染源、亂倒廢棄物、小廣告)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蒐證或通報。
(5) 水質監測及巡檢。
(6)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教)等活動。
2. 環保政策推動(佔40%成績)。
(1) 協助及配合機關推動環保政策或積極參加機關辦理環保活動或課程。
(2) 協助機關至學校、社區、企業、團體等單位宣導環境教育、淨零排放、環境永續發展、淨零綠生活等理念。
3. 特殊環保貢獻或事蹟(佔10%成績):
環境維護、認養、捐贈贊助等或志工志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獲獎事蹟或特殊貢獻。
(二) 環保志工隊
1. 社區環境保護(佔50%成績)。
(1) 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參與公共環境區域淨山、淨溪、淨灘、淨海(岸、堤)。
(2) 環境綠美化。
(3) 參與環境認養(含空地、公園、海灘、河川、公廁等)。
(4) 協助舉發各項違反相關環保法令事宜(如公害污染源、亂倒廢棄物、小廣告)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蒐證或通報。
(5) 水質監測及巡檢。
(6)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教)等活動。
2. 環保政策推動(佔35%成績)。
(1) 協助及配合機關推動環保政策或積極參加機關辦理環保活動或課程。
(2) 協助機關至學校、社區、企業、團體等單位宣導環境教育、淨零碳排、環境永續發展、淨零綠生活等理念。
3. 志工隊管理與特殊貢獻(佔15%)
(1) 建立完整組織名冊並登錄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系統。
(2) 各隊志工人數成長及汰除作為、服務時數成長或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取率,志工培力及訓練成效。
(3) 環境維護、認養、捐贈贊助等、配合環保局參加全國競賽獲獎或入圍事蹟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獲獎事蹟或特殊貢獻。
4. 青年志工召募與培育(加分項不影響原本比例)
(1)青年志工定義:年齡介於16歲至35歲(含)之志工,完成受訓並建置於志願服務系統中。
(2)當年度新召募且完成志願服務系統登錄之青年志工達5人以上,且每人服務時數≥12小時。(2分)
(3)辦理至少1場青年志工專業培訓或工作坊(≥2小時),含環境教育/淨零綠生活/工作安全教育等。(1分)
(4)設置青年幹部或青年代表機制(如副隊長/小隊長/專案召集人),並有會議紀錄或相關成果。(1分)
(5)前一年加入之青年志工留任率≥60%,且當年度各自服務≥12小時。(1分)
五、評鑑考核期程:
(一) 績效認定日期: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止。
(二) 提交期間:自公告日起至3月15日止提交前一年度評鑑考核資料(依機關公告日期為準)。
(三) 審查期間:115年3月31日至4月30日止,依機關公告日期為準。
(四) 提送程序:
1. 環保志工:由各隊隊長推薦,填妥評鑑考核表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提送本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個人獎項每隊以推薦一人為限。
2. 環保志工隊:經由環保志工隊填妥評鑑考核表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提送本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五) 審查方式:
1. 本局針對各隊資料完整性進行初步程序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並經本局通知者,申請單位或申請者應於7日內完成補正,未依前項期限補正者,未補正之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2. 程序審查後,本局將遴聘審查委員3-5人,針對各隊所提資料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決議獲獎名單。
六、獎勵:
(一) 頒獎日期:依機關公告日期為準。
(二) 獎項:
1. 獲評「特優」環保志工隊者,總數最多5隊,每隊發給獎牌乙面及禮卷15,000元整並公開表揚。
2. 獲評「優等」環保志工隊者,總數最多5隊,每隊發給獎牌乙面及禮卷10,000元整並公開表揚。
3. 獲評「特優」環保志工總數最多10名,分別頒贈獎牌乙面及禮卷6,000元整並公開表揚。
4. 獲評「優等」環保志工總數最多40名為原則,分別頒贈獎牌乙面及1,500元等值精美禮品並公開表揚。
七、 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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