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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示「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如有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請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179號函辦理。
二、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
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
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