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縣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單位確實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反映實際廢水水質特性,列管事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事宜。
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單位應依定期檢測申報頻率每3個月、半年或1年,申報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產品原物料量、排放廢(污)水之水質、水量等操作紀錄,俾利環保機關掌握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污)水水質水量情況。本縣環境保護局提醒應辦理定檢申報之事業須於規定期限完成廢(污)水檢測及申報事宜,且務必誠實申報,如有申報不實者,則有觸犯刑事罪責之虞;而未在期限內申報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可處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並須於期限完成補申報作業。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為維護本縣河川水體品質,列管事業應落實處理廢(污)水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範,以共同推動本縣水環境永續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