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出廠滿5年機車均需完成排氣檢驗
計畫目標及內容 認識機車定檢 機車排氣檢驗宣導 計畫執行成果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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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機車定檢
基本規定
 

1.機車出廠滿五年每年應接受排氣定期檢驗一次。
2.排氣定期檢驗之檢驗期限為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例如:原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3.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機車,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 環保署機車定檢網站

檢驗地點
 

1.經環保局認可委託之定檢站方可執行檢驗工作。

2.可於本網站所列定檢站位置查詢 定檢站站址

相關法規
 

  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民眾檢舉高污染車輛
 

人民得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機器腳踏車逾通知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者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處分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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