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自主管理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柴油車排煙與使用油品自主管理辦法

一、自主管理措施實施方式:
對象:本辦法管制對象:
※花蓮縣政府公務柴油車輛。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柴油車輛。
※其他自願參加之客貨運柴油車輛。
實施方法:加入本辦法柴油車輛,由環保局檢測站,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於檢測站或派員至指定地點,執行柴油車輛排煙檢測及查核油品使用狀況。
二、管制內容緣起:

本辦法執行目的及方式,為環保局參照中央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柴油車自主到檢規範,提供相關協助及配合之管制與服務措施,並由加入單位進行自主管理及配合,促使柴油車主主動針對排煙及柴油油品使用狀況,進行確認、注意及必要之改善措施,除降低車輛本身污染外,可間接減少來自柴油車之空氣污染,減少民眾對使用柴油車輛排煙之不良觀感,降低被民眾陳情檢舉或目視判煙稽查通知檢測機率。

三、實施步驟:
1.進出或設籍本縣之柴油車輛,可向環保局提出自主管理或主動到檢申請,並提供車號、車主名稱等相關資料。
2.本縣環保局受理後,需至本局所屬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或本局指定地點,進行排煙檢測及使用油品檢查。
3.參與業者或車主,安排時間後預約到站或本局指定地點進行檢驗,依主動到檢程序處理,檢測不合格車輛,須改善但不告發處份,主要檢測方式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車輛排煙檢測。
4.為全面配合環保署108年11月起全國統一自主管理標章發放原則,經檢測合格柴油車輛,即可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主管理標章核發原則,詳如表一所示,核發自主管理標章。
自主管理標章發證標準
等 級 檢驗標準 有效期限
新購6期車 三年免驗 3年
新購5期車 二年免驗 2年
優級   1.不透光率1.0m-1以下,馬力比
   50%以上(車齡10年以上)
2.不透光率1.0m-1以下,馬力比
   55%以上(車齡10年以內)
(需檢附最近一次維修保養紀錄單)
1年
合格 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 6個月
5.客貨運業者所屬柴油車輛,依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結果記錄表,檢驗結果如符合上述條件者,即可獲取自主管理標章,標章效期詳如表一所示。
6.新購第5期及新購第6期車,車主得檢附行照申請,直接核發免驗標章,標章效期詳如表一所示。
7.參與本管制措施之車輛,如經民眾檢舉或其他縣市環保局通知在案,因案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在案,所以仍須按照一般程序到檢,但本局檢測站於檢測前會先進行目視判定建議,檢測與否由車主決定。
8.本辦法對目前車輛契約靠行情形不另行規定,同意依本辦法加入自主到檢措施之對象,視同所靠行之公司車輛,統一由車行自行實施管理與調度,以及相關配合作業之協調、申請,故靠行車輛加入需由車行自行負責管制。
9.車輛如屬外包承攬,其排煙狀況請發包單位列為未來續約參考。但加入之對象如針對管制內容配合度不良或不配合者,則隨時取消其資格外,日後經稽查通知一律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10.所有加入自主管理或主動到檢車輛,皆需配合推動「停車請熄火」環保駕駛運動,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提供一個優質、乾淨空氣的生活環境,為減緩地球暖化盡一份心力,並提供相關資料。
柴油車自主管理合格證標章

111年度自主管理各級標章


四、自主管理車隊配合事項說明:
1.訂定車輛維護保養計畫,確實保養維護車輛,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且不得拆除或改裝。
2.建立用油管理制度,並由專責人員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所有車輛使用合法油品。
3.辦理駕駛人員教育訓練,確保駕駛人員具有保養維修知識及良好駕駛習慣。
4.在不影響營業需求及車體安全下,要求所屬車輛於非行進間停等超過3分鐘應熄火,避免引擎空轉增加油耗及污染;若有必要於行駛前先啟動,亦需盡可能縮短怠速運轉時間。
5.鼓勵員工通勤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或推廣共乘制度,以響應節能減碳。
6.柴油車輛應定期至花蓮縣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測排煙,並取得自主管理合格證,確保車輛排煙狀況合乎標準。如未取得合格證者,應暫停該車之派遣及調度,至完成改善為止。
7.協助配合本局推動第1至3期大型柴油車報廢汰除、汰舊換車、污染調修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補助政策。
8.協助配合本局推動第4期至第6期環保車隊簽署相關政策。
9.於公共工程契約、雇用契約、作業規範或相關規定內要求受雇之客貨運車輛(含交通車)確實遵守前述之相關政策。
五、優惠措施:
1.自主管理車隊車輛,以及完成主動到檢車輛,如經檢測合格者,環保局依據分級管理原則,核發自主管理標章。於有效期限內,可免接受本縣之路邊攔檢,惟經民眾陳情檢舉烏賊車或本局稽查人員發現該車有污染之虞者,仍須通知到檢,如若本局稽查人員發現則1次為限改善機會,若未改善則以公文通知到檢方式辦理,不合格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
2.自主管理車隊車輛,以及完成主動到檢車輛,如經檢測不合格者,花蓮縣環保局將通知限期改善,於期限內完成複驗者,將不予告發處分。
六、資格撤銷:
1.油品經採樣檢驗確認使用含硫量超過標準者,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2.排煙檢測不合格車輛,經通知後仍未完成複驗者。
3.一季內遭民眾陳情檢舉,或經環保局路邊目視稽查認定有污染之虞超過2次者。
4.拒不配合相關管制措施實施者。
七、聯絡資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03-8233267 劉秀婷 小姐
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03-823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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