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1.目視判煙至少執行6,000輛及車牌辨識系統至少執行95,000輛以上。
2.執行廠站及動力計排煙檢測至少執行1,800輛。
3.執行路邊攔檢至少750輛以上,並配合機關與宜蘭縣、台東縣及南投縣執行聯合稽查工作。
4.針對車用柴油取樣需達1,000輛以上、化驗硫含量100組及化驗多環芳香烴45組,針對轄區內大客貨運車隊(擁有10輛以上柴油車之車隊),進行用油追蹤列管,列管需達50家以上。
5.依機關訂定之自主管理辦法,輔導本縣車隊進行自主管理工作,簽約對象至少需達30家以上。
6.辦理本縣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調修補助車輛檢驗等相關工作。
7.執行本縣柴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TAF認證維持等各項相關工作。
8.辦理一場次柴油車法規宣導說明會。
9.柴油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更新、維護及購置動力計相關備品(耗材)。
10.執行民眾檢舉汽油車之檢驗作業。
11.執行蘇花改車流量調查作業,並統整蘇花改南澳至和平段,以及和中至大清水段區間長隧道路段相關監測數據資料。
12.協助機關辦理老舊柴油車補助相關事宜,召開調修改善認可汽車保養廠推動現況說明會一場次,以及第1至3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調修改善補助宣導說明會二場次。
13.提高第1至3期大型柴油車輛汰舊換車,以及調修改善、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2項補助政策曝光率,電台託播共3則,各需錄製30秒,每則每日至少3檔次,各播放80日。
14.為提昇本計畫整體執行績效,得標廠商應配合機關需求,持續協助推動近年較佳創新作為,包括認證保養廠保檢合一推動及NOx檢測等2項作業。
15.機關之電子網頁宣導作業。
16.製作宣導文宣2,000份及宣導品6,000份。
17.強化計畫人員本職學能,邀請專家學者辦理二場次外部稽核作業。
18.依據本縣相關環境背景現況,建置更新污染地圖。
19.協助機關執行民眾檢舉烏賊車相片審查會議暨被陳情車輛通知到檢作業等。
20.協助機關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
21.針對計畫之執行成果應進行統計分析與成效評估。
22.有關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定年度績效指標(如行動方案)及各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

執行方式

1.每月25日前排定次月目視判煙、車牌辨識系統作業時間及地點,目視判定高污染排放之車輛應拍照佐證,依法通知該車輛到檢,另提供1套動態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及電腦設備,相關設備及資料製成紀錄供機關查核。
2.廠站檢測執行對象及重點,需涵蓋五大廠、10輛次以上大型客貨運業者、花蓮港、清潔隊、軍車、公共造產疏濬、認證保養廠維修保養及執行期間機關另行指定之納管族群,另針對通知到檢車輛,應依環保署訂定之檢驗方法,通知至南區檢測站進行檢測,工作內容:

(1)檢測前向受檢者解釋檢驗程序、方法,並填寫柴油車排煙檢測車況點檢表及檢測程序同意書交由受檢者簽名,以避免不必要糾紛。

(2)依業務實際需求並配合環保署法令修訂更新檢測軟體,於更新前需經本局同意始可進行作業,除軟體需重新購置,其餘相關費用由廠商支付。

(3)若車況不適合檢測,請其改善後,再行檢測。

(4)針對馬力比不足退驗之車主應宣導維修保養觀念。

(5)配合環保署年度動力計評鑑或相關性測試缺失進行改善。

(6)檢驗儀器應定期保養、維護、校正並記錄。

(7)檢測過程需全程攝影,影像備份至少6個月,以供查核。

(8)不透光檢測不合格率須達5%以上。

3.每月25日前排定次月路邊攔檢時間及地點,提報機關核備後執行攔檢工作,工作內容:

(1)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1個月內設置4部稽(巡)查車,應配備2套檢驗設備(含不透光煙度計、轉速計及相關電腦設備、印表機等),並提報機關核備。

(2)計畫期間委請本縣交通隊警力配合執勤,警員出勤誤餐費由得標廠商負責。

(3)檢驗儀器應定期保養、維護、校正並記錄。

(4)不透光檢測不合格率須達10%以上。

4.得標廠商應依環保署訂「車用柴油採樣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採樣,針對通知到檢車輛、路邊攔檢及場站稽查之車輛,不定期抽取其油箱內柴油樣本,以稽查是否使用非法油品,工作內容:

(1)針對前一年度受檢測值較高之車輛及本縣轄內10輛次以上大型客貨運業建立清冊並於決標1個月內提報機關核備。

(2)取樣前採樣人員務必向受檢者解釋採樣程序、方法,採樣時需拍照佐證並填寫柴油油品採樣表,請受檢者簽名,以避免糾紛。

(3)油品樣本妥為保存,採樣1週內送交取得環保署環檢所許可證之檢驗機構檢驗,檢測報告提交機關核備。

5.針對原廠、汽修廠人員進行訪談並作成紀錄及宣導保檢合一等工作,以強化宣導成效及提升納管率,減少民眾抱怨。
6.針對本縣車牌辨識系統進行操作、維護管理(含資料接收、篩選,網路、維護費等)及進行車牌辨識資料分析並寄發通知到檢或補助宣導通知單至少10,500封,另配合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柴油車進行檢測工作,檢測數量納入計畫合約數以車號唯一為原則。
7.每半年執行本縣南、北區排煙站相關性測試比對及每年執行鄰近縣市相關性測試比對1次,並於檢測完成後15日內提送分析報告至機關核備,測試性之檢測數量納入計畫合約數以車號唯一為原則,品管車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確保排煙站執行品質。
8.宣導說明會需聘請專家、學者授課,依授課對象編訂課程,(如最新法規、政策、自主管理辦法、保檢合一制度、環保駕駛推廣、停車熄火、柴油車檢測實務及現行中央補助政策等相關內容),並依工作期程表所訂期程前一個月提出計畫書送機關審核,宣導說明會參加人數至少60人。
9.南區排煙檢測站之廠房修繕、相關設備更新作業、環境維護及動力計耗材,內容:

(1)得標廠商須於3個月內完成南區檢測站洗手槽更新、整修動力計基座及訊號線電路重配、主控室1對2冷氣更新含遮陽棚安裝、空壓機更新。

(2)每半年進行南站外部清潔、內部粉刷及環境綠美化,減少對鄰舍之影響,並持續對檢測站廠房設備進行保養維護,以確保執行檢測人員健康。

(3)提昇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排煙收集效率,適時更換過濾網及集塵袋,並作成紀錄,供機關查核。

(4)得標廠商須於1個月內購置備品(耗材),含標準試片、活性碳濾網(各4個)、震動式感應線(各2條)、不透光率煙度計採樣槍(含採樣管)(共2個)等,備品(耗材)需符合計畫年度執行需求。

10.得標廠商1個月內於南區排煙站設置1組排氣分析儀(含標準氣體),並提報機關核備。
11.執行蘇花改全線通車第2年車流量調查作業,統整蘇花改南澳至和平段,以及和中至大清水段區間長隧道路段空氣污染物監測數據資料(如CO及NMHC等),並研析提供相關具體結論或建議,做為改善依據。
12.配合環保署相關補助政策,辦理本縣第1至3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調修改善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補助申請案件。

(1)依據環保署公告「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及「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辦理補助申請案件之審核、協助撥款及查核業務,包括申請案件之收件整理、審查、製冊、進度追蹤管制、不符合案件之退補件通知處理及案件資料彙整、鍵檔、歸檔等作業。

(2)受理前項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於2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書面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及補正日數等,依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3)經審查通過之案件,應依相關補助辦法及本局或環保署之規定進行建檔或資料上傳,並辦理補助款撥付有關行政作業。

(4)召開調修改善認可汽車保養廠推動現況說明會一場次,至少20人。

(5)針對可能潛在使用對象進行宣導說明,辦理宣導說明會二場次,參加人數至少60人。

(6)寄發設籍本縣第1-3期大型柴油車補助資訊,至少4,600封。

13.電台託播3則,每則需錄製30秒,每日至少各3檔次,各播放80日,以提高第1至3期大型柴油車相關補助政策曝光率。
14.得標廠商需協助機關持續推動近年2項創新作為,包括輔導本縣3家認證保養廠持續配合保檢合一制度,以及執行NOx檢測300輛以上,購置尿素水5,000公升,另含儲放容器、添加容器及宣導廣告看版等,以提昇本計畫整體執行績效。
15.按月更新本計畫宣導網頁,含計畫執行方式、成果等內容並符合機關無障礙網頁建置等級。
16.得標廠商須於2個月內提送宣導文宣樣稿及宣導品樣式至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1個月內將成品交由機關點收。
17.持續強化並精進計畫人員本職學能,執行期間需邀請專家學者,辦理二場次外部稽核作業。
18.得標廠商需於2個月內建置更新本縣柴油車污染地圖,並根據污染地圖內容據以執行各項柴油車污染管制作業。
19.協助機關辦理烏賊車案件初審、通知到檢、裁處及照片複審等相關文書作業。
20.於4月、8月、12月協助機關辦理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議事宜。
21.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內統計分析與成效評估之規範:

(1)蒐集至少三年本縣柴油車檢測、路邊攔檢、不合格、馬力比、退驗車輛與保養廠維修等相關資料加以統計分析並提出後續管制方針。

(2)針對環保署考評、排煙站評鑑缺失等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

2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年度重點工作項目辦理,價金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4條規定據以辦理。

創新作法

1.為使本計畫執行獲得佳績,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25日提出,並由花蓮縣空氣污染防制暨空氣品質分析計畫召集辦理研商,經機關採納核定後,納入合約工作項目據以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提出成果報告。
2.得標廠商所提供之創新精進作法為機關所參採執行,得作為考核獎勵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