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2條、第67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1千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第20條、第62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修正「空氣污染行為」內容第七條「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並自108年3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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