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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寺廟設置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計畫

發布日期108-06-21點擊率2627
花蓮縣寺廟設置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計畫
一、 目的:
因應民間習俗或宗教節慶活動(如中元普渡、神明聖 誕…等),民間需大量施放鞭炮,補助寺廟設置環保鞭炮機設備,以免造成空氣污染及影響環境衛生。
二、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合法登記立案之寺廟。
(二) 申請設置用地為寺廟所有或土地所有人出具同意書。
(三) 同意供週鄰(住家、神壇)使用。
三、 補助項目:請檢附各申請項目所需文件向本縣環
境保護局提出。
(一) 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
1. 申請書(附件一)。
2. 寺廟核准登記證明影本。
3. 設備圖片、規格、廠商資訊。
4. 設備檢驗符合安全規範證明文件或使用安全切結書。
5.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人或團體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相關規定需檢附此表) 。
四、 補助申請期程: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度 十一 月 三十 日止,並應於年度內完成結案請款或當年度補助數量額滿或補助期限屆滿為止。  
五、 補助金額及審查作業:
(一) 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
申請補助者須為合法登記立案之寺廟,補助金額為設備總採購費用49%,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為限。鞭炮機設備應負使用安全切結或檢驗符合安全規範相關證明,鞭炮機補助範圍僅限於機器本體,其餘附屬設備(如推車、字幕燈等)均不予補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寺廟,每年度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
六、 撥款作業: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依各補助項目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撥款作業。
(一) 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
1.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2. 發票及領款收據。
3. 撥款同意書及帳戶影本。
七、 經核定補助者有下列情事,得撤銷補助資格或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 檢附之證明文件經查有部提造假情事,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二) 於補助之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完成3年內,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操作情形,倘設備拆除或閒置未正常操作者,得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八、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局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30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寺廟,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九、 申請人以虛偽記載、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款,並依相關法規移送法辦。
十、 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一、 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局得公告修正之。
附件下載
  1. 花蓮縣108年度寺廟設置附屬設備補助計畫(環保鞭炮機)ODT
  2. 花蓮縣108年度寺廟設置附屬設備補助計畫(環保鞭炮機)DOC
  3. 一百零八年度花蓮縣新購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注意事項補助辦法ODT
  4. 一百零八年度花蓮縣新購環保鞭炮機設備補助注意事項補助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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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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