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一般所稱「噪音」,指的是不想聽到或讓人感到不舒適的聲音。在執行法規時,當受管制的噪音源所發出的聲音超過管制標準時,即成為噪音管制法所指的噪音。
背景說明
花蓮縣環境及交通噪音人工測站共十二站,每季需執行2次以上24小時連續監測,並於每季結束後次月二十日前將資料陳報環保署。
管制工作說明
- 固定性噪音源(噪音管制標準、管制對象、管制流程)
- 移動性噪音源(機動車輛管制標準、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環境音量標準、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 檢討本縣噪音防制區劃分
- 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
- 噪音宣導與稽查管制
噪音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噪音對人體的危害乃聲音之物理能量透過聽覺接受器聽覺神經而產生,僅對耳朵、聽力有損,更會透過神經系統對人體產生非聽覺性的影響。若暴露在90分貝以上的聲音下數小時,會產生一種短暫的聽力損失。聽力喪失,大都是無法醫療的。長期處於高音量噪音中或極高音量,即使是時間很短,都將引起聽力的損失,也會使得人們的工作效率降低、記憶力變差、經常焦慮不安並使心臟血管疾病產生率增高。
噪音對人的影響:
影響聽力、影響學習、干擾說話、永久性聽力損失
噪音分貝等級:
- 樹林風吹:20~40分貝
- 擴音設備:70~90分貝
- 民俗噪音:70~110分貝
- 營建工地:80~110分貝
- 飛機起降:110~130分貝
- 飛機引擎聲:140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