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保局於昨(9月24日)於花蓮縣環境永續教育中心舉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暨第九條法規說明會」,期能使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高污染潛勢事業,能確實做污染防制工作。
土污法第八條是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進行土地移轉,第九條則規範上述事業若有以下行為: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二、變更經營者;三、變更產業類別;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應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計畫並提供檢測資料。
環保局表示,自106年7月起,土污法八、九條公告事業土壤調查檢測資料已回歸各縣市環保局進行審查,因此本年度特別辦理1場次說明會,邀請環保署土污基管會何建仁組長蒞臨對轄區內公告事業進行法規宣導,由於本縣產業相對單純,屬公告事業之對象以地下儲槽業者為主,由於該行業業者對於土污法八九條之規定已相當熟稔,本年度邀請之對象以相對具污染潛勢之回收場為主。由於花蓮縣未設置焚化爐,尤需強化資源回收功能,以達到垃圾減量,然若未妥善做好污染防治,則有可能使作業地號土壤遭受污染。
此次說明會除使受邀事業都能知悉土污法之規定外,也向業者說明常見可能造成土地污染之不當行為,期使業者做好污染防制工作,同時針對污染土壤離場管理辦法詳加說明,以使業者了解污染土方處理之規定,會議中業者亦於討論時提出法令疑義及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