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辦理。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其運作場所或運送過程發生緊急事故時,除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外,應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本縣通報方式如下:
(一)0800066666 環保公害陳情專線
(二)1999 服務專線
(三)110
(四)119
(五)8233131 本局24小時緊急電話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09-01-13